重点导读
一、引言:从文字到音乐
二、从音乐到摄影和版画海报
三、从海报到“不雅”作品
四、结语
一、引言:从文字到音乐
按照全球当前共通的规制,除了少许例外,原则上只要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几乎都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中国也是采取了同样的法则。[1]至于表达的类型(也就是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作品”),相关的教科书通常是直接按照法律条文列出的顺序展开论述,不进一步展开;[2]或是仅简单的表述为,随著科技的发展和新的载体推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逐步扩大,包括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等。然而如果进一步探究著作权的发展史就会发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充到不同的表达形式或类型从来不是那般“轻松”、“自然”,实际上往往要经过艰苦的议会游说与法律诉讼等各种长期的奋斗,用“关关难过关关过”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例如,被公认为目前已知全球最早的著作权法——英国国会于年制定、翌年生效施行的《安娜法》(StatuteofAnne)[3]——从其全称就可以明确看到,原来只限于对书籍出版(“已印刷成册的图书”)的保护。所以当18世纪60-80年代英国最著名的作曲家和指挥家之一,约翰·克里斯蒂安·巴赫(或J.C.巴赫,JohannChristianBach(-),是巴洛克音乐的集大成者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最小的儿子,(排行第11)见下图)起诉被告出版商刊印的乐谱构成对其音乐的侵权时,在当时的英国社会引起了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