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8日,浙江大学历史学系杜正贞教授在华东师范大学第五届地方文史研修班上,做了题为“地方诉讼档案的价值及其整理研究”的学术讲座。她以地方诉讼档案为基础,与大家交流了在档案整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思考,并分享了自己在研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本场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黄阿明教授主持。
档案的定义杜正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档案的定义讲起: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对于这个定义,她指出,档案的制作者除了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之外,还包括个人。虽然现在很多档案馆收录的大部分是单位和组织档案,但每个人的活动都会有很多的记录,不仅仅是人事组织部门给建档,还有很多记录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放在家里的或者电脑里的。关于这一点,杜正贞幽默地说道:“我上班路上经常听到广播里有一句广告词,每次听到都觉得心里头很震惊,它说大数据时代,你的指尖每敲击一下键盘就会自动上传为互联网上海量信息的一部分。”当代科技惊人的获取和存储信息的能力,可能既是档案工作的机遇,更是挑战。但是这些海量信息中的绝大部分都不会成为档案馆的档案。因为这个定义里有关键的一句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才能够成为档案。所以,档案是经过精心选择才保存下来的。
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研究档案的价值在于定义中的这句话,档案是人们的活动“直接形成的”。我们可以把历史资料分为有意识写作的历史著述和无意识留下的历史遗迹。《史记》等二十四史、地方志,包括族谱都可以看成是有意识写作的历史著述。一般我们不会把这些编纂、写作而成的书籍作为档案。档案是人们的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书、资料,它们是活动过程的记录,没有经过历史编纂者加工、改动过的。这并不是说档案就是“真实”的,它绝对不是事情的完整记录。但是与历史著述相比,档案仍然因为其原始性,所以特别受到重视。
诉讼档案
随后,杜正贞主要用诉讼档案来做例子进行进一步阐述。诉讼档案是围绕着诉讼活动而形成的一些档案卷宗。从古至今,不管是哪种社会形态,人和人之间的纠纷、争讼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早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就有记录,比如五祀卫鼎中的田土争讼。
目前所存的古代诉讼档案以清代档案为大宗,因此,杜正贞先结合刑科题本简单介绍了清代基本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审转制度,然后针对学员大都来自地方文史机构的特点,重点介绍了明清州县地方诉讼档案的情况。杜正贞展示了状纸的基本格式,结合状式条例介绍了清代州县的诉讼规则、诉讼档案中所附的各类证据,以及州县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
杜正贞指出,档案的数量尽管是非常巨大和庞杂的,但它并不是一座可以随意提取的仓库,它永远都是有缺失的,因此使用档案就意味着将这种缺失转变成一个问题。当发现档案不能解决你提出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档案的确有缺失,另一种就是你提出的问题可能是个假问题。
关于档案的解读,杜正贞主要强调了三点:第一,了解档案产生的制度背景,追溯档案产生、收藏的过程,比如刚才讲的状式条例规范了状纸的写作和告状的规范,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州县诉讼档案的内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