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跳动科技“抖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号“抖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抖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抖音”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高秀磊尤丽丽
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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