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QQ华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号“QQ华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号“QQ华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第号“华夏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号“华夏HUAXIA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号“华夏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号“华夏超级模特”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号“华夏CREDITHUAXIACREDIT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第号“重庆华夏师资建设研究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第41类已在先注册了“QQ**”、“**华夏”系列商标。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影印件):判决书、宣传资料、官方论坛截图、贴吧截图、媒体报道、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生效决定继续有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文识别部分、引证商标六显著中文识别部分“华夏”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但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薛红深谭诗小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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