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袋鼠乐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号“袋鼠乐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袋鼠乐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袋鼠海购DAISHUHAI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号“袋鼠乐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牛嘉宋佳
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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