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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赠书活动(九)
《新科技革命、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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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产物,科技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相伴相随。当前,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基础仍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年文本,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年文本,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亦是全球基础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Trips协议》的主要条款仍然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尚处于电气技术时代,《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在此时产生,主要是为了适应电气技术时代的挑战。目前,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标准基本上都是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标准,除了在著作权方面有为了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进行的调整之外,其他方面调整较少。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正在进入一个新科技革命时代,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我国与世界的科技进步正在从电气技术时代发展到以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时代,在电气时代形成并适用于电气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必然会在以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时代遇到种种挑战和困难。例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或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是否应给予著作权保护或专利权保护,不仅理论界在进行深入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实务界亦愈来愈加以